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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第3點、第5點、第7點規定。
轉知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第3點、第5點、第7點規定。
類型:最新消息
單位: 台灣藝術大學人事室
點閱率:
*
日期:2017/3/8
發佈人:陳睿毅
各位師長、同仁大家好
一、
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第3
點、第
5
點、第
7
點規定,並自
106
年
3
月
1
日生效。
二、
另於106
年
1
月至
2
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、旅宿業、觀光遊樂業、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,仍請依行政院
105
年
12
月
29
日修正之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第
5
點規定
(
按:教育部
106
年
1
月
11
日臺教人
(
三
)
字第
1050186122
號函轉知
)
辦理。
併附原函影本
1
份供參
人事室敬上
檔案下載
A095T0000Q0000000_10600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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